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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工作,根据《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精神,提出以下若干意见,请予一并贯彻实施:
一、关于享受人均住房15平方米的问题
1、申请拆迁安置房的被拆迁人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其所拆房屋面积达不到人均15㎡的“双困”户,按人均15㎡补足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45㎡的“双困”户可按每户45㎡予以安置。
2、本通知所指的“双困”户,是指其家庭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同时具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特殊困难户。
3、家庭常住户口,是指一个家庭中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口。户口在工作单位实际住在家中的人口、现役军人(不含已经提干的军人)、在本地或外地上学的学生、入托的子女、夫妻两地分居及“两劳”人员一般应属常住人口。
4、符合补足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件,经公示确无异议的,方可办理。
二、拆迁安置房与被拆房屋差价计算问题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被拆迁人以市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基准价格或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双方认定价测算其每平方米补偿单价(不含附属设施、室内装璜、搬迁补助费、过渡费等),与市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房每平方米销售单价结算差价。
6、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双困”户家庭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补偿单价低于拆迁安置房平方米单价的差价款,及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需补足的面积款,拆迁人不再收取。
7、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m²的住房困难户,在拆迁时可按人均15㎡补足安置。补足部分的面积,应按市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房销售价购买,无条件购买的实行租赁。租赁其间拆迁安置房租用人可按市政府批准的销售价将其购买,已支付的租金可充抵房价。
8、被拆迁人购买拆迁安置房超过规定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交易价格结算,并在产权证中注明。
9、各类附属设施、室内装璜、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依据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拆迁安置房办理程序
10、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在动迁前应向该地块被拆迁人发放《芜湖市拆迁安置房申请表》。拆迁人将被拆迁人填写的申请表汇总后,连同《芜湖市拆迁安置房审批表》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并抄告市建投公司。
11、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依据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的批文,向拆迁人提供两处以上的拆迁安置房源,同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房预售合同。
12、拆迁人将拆迁安置房源在拆迁现场张榜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拆迁安置房地点、数量、幢号、楼层、面积、售价及安置地块平面规划图和拆迁安置房单体平面图等,供被拆迁人选择并接受咨询。
13、本着谁先搬迁谁优先选房的原则,被拆迁人选定拆迁安置房后应及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同时向被拆迁人发放《芜湖市拆迁安置房入住通知书》。
14、拆迁人持该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入住通知书(存根)与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正式签订拆迁安置房销售合同。
15、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填写《芜湖市拆迁安置房安置明细表》、《芜湖市拆迁安置房安置汇总表》及相关文字说明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16、上述表式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由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统一领取。
四、拆迁安置房产权证的办理与交易
17、被拆迁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入住通知书、初始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房地产权证。其办法另行制定。
18、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时,按《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