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65芜湖地产家居网报道:
.jpg) (图为谢女士所签订的交款通知单)
市民谢女士近期在买房时遭遇了令其意想不到的烦心事,在她交了3万元定金后,却出现了资金问题,无法及时付清首期款。专家提醒广大购房者,在决定买房前一定要全面衡量自身的资金实力和贷款能力。
购房者:三万定金拿不回 原是资金出问题
近日,购房者谢女士向本网记者反映了她在买房中遇到的问题:8月7日她与芜湖市某开发商签订交款通知单,并交纳了三万元定金。在之后的8月14日谢女士需交纳首付款,但谢女士发现自己经济周转出现了困难,无法付齐首付款,随即意图拿回自己的定金,这时她却被告知定金不可退回。无奈之下,她找到本网希望能够有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
带着谢女士的疑问,记者当天陪同她来到该楼盘售楼处。经了解,8月7日,谢女士购买了一套面积为56.62m2的办公用房。作为该楼盘的意向客户,谢女士交纳三万元定金并与开发企业签订了交款通知单。按照谢女士持有的这份单据,她应在三天之内交齐首付款7万余元的50%。据谢女士表示,由于她以前所办理的住宅房贷曾发生逾期,现在无法办理新的按揭贷款,首付款的50%也不能按时交齐。按照约定,谢女士的三万元定金因此打了水漂。
律师:《合同法》明文规定 开发企业有权没收定金
关于谢女士的定金一事,记者电话采访了芜湖浩成律师事务所丁宜江律师,丁律师告诉记者:《合同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认购书时,要求买受人必须向其交付一定数额的认购定金,如果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不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将不退还已收取的定金。谢女士没有在认购书规定的三天内履行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不退还已收取的三万元定金。
事隔两天,记者再次联系了谢女士,她向记者表示:经过一番协调,该开发企业还是将三万元定金退还给她,并要求她支付了几百元的违约金。谢女士对于这种结果表示了满意。
专家:购房签约需理性 风险意识应加强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及市民购房需求的增加,目前芜湖市约有九成左右市民买房需借助贷款。《芜湖2007年上半年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中称,截至2007年6月底,全市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为20.42亿元,比年初增加2.80亿元;全市个人住宅贷款余额为38.58亿元,比年初增加6.94亿元。
在全市房地产开发信贷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大多数市民对于贷款和签约知识及风险却是知之甚少,法律意识甚为淡薄,类似谢女士这样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在此,本网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量力而为,考虑好自身资金问题,并加强购房风险意识。在签订认购协议或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及程序,理性对待购房问题,切忌盲目跟风抢购房屋。
定金小贴士:
定金作为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对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很大保障作用。由于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因此定金担保合同也为从合同,我国担保法第5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担保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定金可分为五类,分别为:1、成约定金。2、证约定金。3、违约定金。4、解约定金。5、立约定金。一般认为,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定金兼有违约定金与证约定金的性质与作用。 现在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出卖人)在与买受人正式签订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统称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都自行制作了一份统一格式的认购书,要求买受人必须向其交付一万元到两万元不等的认购订金(现大部份已改为定金),并且明确约定:如果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不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将不退还已收取的订金(或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网记者:徐象明 姚佳 责任编辑:李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