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芜政办〔2007〕40 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生工程之一——逐步开展廉租房建设工程,经市政府第 4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金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本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的住房困难(以下简称“双困”家庭),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6〕36 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城市最低收入且住房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发放房屋租赁补贴,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是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区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工作;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补贴户的审核、租金补贴审核、汇总上报、租金发放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协助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廉租住房补贴户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专项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部分,专户存储、专项管理、定向使用。市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至少一名成员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三年以上;
(二)家庭现有住房(指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积在 6 平方米以下(不含 6 平方米);
(三)已领取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芜湖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已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贴一年以上。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现有住房状况证明向所在区廉租住 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登记表》。
(二)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会同区民政、街道办事处(镇)等部门在 30 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 20 日无异议的,上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三)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资格予以审查,在 10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和申请家庭。对已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以下简称“廉租家庭”),实行轮候制度。根据家庭困难程度、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先后等条件,依次解决。本年度未获得补贴的家庭下一年度可继续申请。在轮候期间,廉租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给予变更登记。
第七条 租金补贴首先提供给符合廉租条件的无房户家庭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符合廉租条件的拆迁户,其次再解决未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6 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同等条件下,烈军属、劳动模范、残疾人家庭优先享受。
第八条 申请租金补贴家庭的面积配租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 平方米(包括现有住房使用面积)。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当年配租家庭(以下简称“配租家庭”),按配租标准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6 元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计算和发放为:
(一)廉租住房月补贴额=(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人均使用面积 8 平方米—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二)租金补贴每月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配租家庭按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可根据可能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配租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出核定额度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
享受租金补贴的配租家庭,不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只适用于配租家庭租赁住房。
确定为配租家庭后,应自行尽快在市场寻求合适的住房,人均现有住房使用面积在 4 平方米(不含 4 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必须持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与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为期一年的《租金补贴协议》,方可领取租金补贴,自审批三个月内仍寻求不到合适房源的,自动取消其当年配租资格;人均现有住房使用面积大于 4 平方米(含 4 平方米)小于 6 平方米(不含 6平方米)的家庭,可直接与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为期一年的《租金补贴协议》领取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审制度。
(一)在配租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租家庭,经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复核后,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复核的情况在 2个月内决定是否取消或调整租金补贴额度。
1.户口迁出本市;
2.家庭人口的增减或家庭人均收入连续 1 年超过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取消其《芜湖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
3.住房条件改善,家庭人均住房(含自有住房和承租公房)使用面积超出 6 平方米的。
(二)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每年 12 月底会同市民政局、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等,对租金补贴家庭的年收入、住房情况、家庭人口等进行核实。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不符合的家庭,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恶意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取消其配租资格,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