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女士与赵先生系夫妻关系。2002年,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了赵先生一人的姓名,没有其他共有产权人。现在李女士与赵先生感情破裂,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赵先生认为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人只有他一人,因此该住房应归他个人所有,李女士无权分割。李女士对此感到很疑惑。
正斌律师事务所万明红律师分析说,赵先生的理解是片面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李女士和赵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收入购买的房产,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两人曾经有过明确的约定,约定共同财产归丈夫个人所有,法律是不禁止的,那么赵先生就可以对该房产享有独占的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