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加大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经市政府批复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廉租住房配租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现有住房(指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不含10平方米);
(三)已领取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芜湖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已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贴1年以上。
二、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家庭面积配租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包括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三、对符合条件的租金补贴家庭,按配租标准每人每月每平方米7元给予租金补贴。
四、对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原自有合法住房按规定补偿后交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有不合法住房自行拆除。
五、调整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