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租人将租来的房屋转租给了别人,房东根据合同规定要收回房子,但却遭到拒绝。日前,房东胡先生向本报求助。
昨天,胡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2007年9月,他通过中介将雅园8栋的一套房子租给了刘女士。双方约定,该房子的租期为一年六个月,2009年3月7日合同期满,租金每半年一付,每月600元。在签租房合同时,刘女士表示,房屋“可能是自己住也可能是姐姐住”,胡先生觉得反正都是刘女士的一家人,便答应了。不久后的一天,胡先生去该处取东西时发现,房屋使用者不是刘女士,胡先生询问后得知,该住户的确是刘女士介绍过来的,但不是刘女士的姐姐,“是同一个村子上的人。”胡先生突然警觉起来,又问了租金多少,答复为650块钱一个月。按照合同上承租人“不得私自转租”的规定,胡先生联系了刘女士,要求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但却遭到了拒绝。如果在此期间,房屋以及房屋内的设施出现了问题,到底该由谁负责,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胡先生表示,租可以,但房屋使用者必须是刘女士,否则的话,胡先生就要与现在的房屋使用者签订一份新的合同,但这个要求也被拒绝。
随后,记者与胡先生一起来到了刘女士的住处。对于胡先生所说的转租一事,刘女士并不承认。刘女士说,正在使用胡先生房屋的人是她的一个亲戚,因为年龄大过自己,称姐姐没有错,而且当时签合同时,她说的就是亲戚住;对于租金为什么会提高50元钱,刘女士的爱人答复为,“我跑前跑后的,肯定要赚一点,那是劳务费。”所以,刘女士认为,他们没有违约,房东也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继续租房至合同期满。
在进一步协商中,双方达成一致:可以维持现有的居住状态,但房屋的使用者必须提供一份身份复印件,然后,房东胡先生、承租人刘女士、现房屋的使用者三方要共同签订一个协议,在房屋出租给刘女士的此段时间内,如果房屋以及房屋内的设施出现了因使用造成的问题,需由承租人负责解决。
刘女士的做法算不算转租?三方协议能否保障房东的权益?就此,记者也采访了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吴宗林律师。吴律师表示,刘女士的做法属于转租。首先,承租人不在使用此房屋,目前房屋的使用人并非承租人,而是第三方;第二,承租人所收房租与付给房东的房租不符,同时,承租方也已经承认高出的租金为劳务费;第三,签合同时,有关刘女士住还是亲戚或姐姐住的口头协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就必须以文本合同为根据,承租人私自转租,房东有权收回房屋,如果有证据证明,那么刘女士是承租人的说法不能成立, 因为她进行的是代租行为,而这应该在合同中注明。
对于三方协议能否保障房东的权益,吴律师给出了肯定了答复,同时,吴律师也表示,签订三方协议为事后追认,这也意味着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已经得到房东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