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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居委会办公用房根本不能出售!


http://wh.house365.com 2008年04月25日08:28 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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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昨天报道了水木年华小区的居委会、业委会办公用房以及业主会所被开发商出售的事件,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记者昨天了解到,根据我市的相关规定,社区居委会用房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出售!

    2004年1月1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民政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芜湖市城市社区居委会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正式执行。该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发商应根据小区建筑面积按相应标准无偿配套提供社区居委会用房,必须把社区居委会用房纳入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无偿交付使用;对开发商未按标准无偿移交社区居委会用房的,市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住宅小区房屋产权证,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竣工验收证。

     另外,在居委会办公用房的产权归属上,该文件明确规定:“社区居委会用房的产权属所在区政府,由区政府统一管理,使用权和日常维护归辖区街道。社区居委会用房建成验收合格后,开发单位应无偿移交所在区政府。开发单位和物业管理机构不得向社区居委会收取物业管理费及房租。社区居委会用房属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公益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房管部门和辖区政府负责监督。”

    目前,水木年华小区的居委会办公用房为何改变性质并被出售、发放产权证,具体原因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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