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去年下半年开始,芜湖房地产开发企业纷纷建立了自己的业主及准业主团体组织,市民参加这些组织,很重要的一点是可以凭借“会员资格”,在购房中享受种种的优惠。然而记者却了解到,这些业主与准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非常模糊。
民政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根据《条例》规定,申请设立社会团体还“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然而至今为止,芜湖市已经成立的诸多业主、准业主团体组织中,还没有一家类似业主团体组织主动到市、区民政部门,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正式登记。其实在这之前,在国内关于目前已经普遍存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律身份如何确定绎已经存在争议。
芜湖法律界有关人士及民政部门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中,都将这种业主及准业主团体组织称做“擦边球”。有关法律界人士直言,按照有关规定,社团进行的活动必须是非营利性的,而现在的这些业主与准业主团体,都是由开发商组织成立,成立的目的,都是为了进一步锁定客户,卖出自己楼盘的房子,商业目的非常明显,显然与“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性质相违背。有关人士指出,这些业主团体组织的行为如何规范,就成了一个问题。
部分参加了这些业主团体的市民表示,自己参加这些组织,主要是为了买房子的时候能够享受更多的优惠,至于这些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问题根本没有多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