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 告
为认真贯彻执行《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做好我市的房屋登记工作,现将房屋登记的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房屋登记机构
根据芜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芜编事改[2007]5号文件,芜湖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地址:镜湖路3号)为我市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登记工作。
二、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房屋权属证书仅是房屋权利的一个证明,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申请登记事项一旦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申请人不得撤回登记申请。
三、房屋登记的询问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资料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其他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我市房屋登记的询问工作将于2008年6月开始实施。
四、房屋登记申请人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房屋灭火、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或权利人就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面积变更等可以由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
五、共有房屋登记
共有的房屋,相关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从而切实维护共有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共有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注明“共有”字样,不再颁发房屋共有权证书。
六、遗失补证登记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火的,权利人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同时在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七、新增的登记种类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登记;预购商品房等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提供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提供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八、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党务可以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有条件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乡镇、村企业产房等建筑物的抵押登记。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我局已对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同时希望广大市民学习《房屋登记办法》,配合我们一同做好房屋登记工作,切实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