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2005 年我购买了一套房,因其他原因房本名为我公公。他写有此房是我们夫妻出全资的证明,属于我们夫妻所有,并口头约定将来过户给我孩子。 07 年,我与丈夫离婚,在民政局签有此房过户给孩子的协议。现此房已能过户,但我前夫反悔,不过户给孩子,还说此房与我无关。我怎样能为孩子及我本人要回我们应得的权益?
答:根据你说的情况,你本人可以主张你对该房享有的财产权,原则上按照房屋现在价值的 50% 计算。个人认为,协议将房屋过户给孩子的约定,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赠与,按照法律规定,房屋尚未过户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因此,你丈夫反悔的行为也是行使该权利的表现,不能视为违约。你个人可以将你所有的份额赠与给孩子。
问:我用我弟弟的名字买的按揭房,现在我想写一份书面材料有我弟弟签字证明房子是我的,这样我弟弟没有出租或转卖的权利了,这样一份有我弟弟签字的书面材料具备不具备法律效应,是否需要拿去公证?
答:该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更不可以办理公证。如果不能将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人变更成你的名字,你就并非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你弟弟写的书面材料不能代替国家对房屋的登记制度。房产权以登记为准。
问:我定购了一套二手房,准备办理过户手续当中,出现房主夫妻双方离婚,请问该如何我应该注意什么问题,为了以后不出现问题。
答: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尚未离婚前都同意转让该房屋的,你只需要求对方夫妻俩人都在购房合同上签字即可。如果业已离婚,需注意房产证登记的名字与离婚后房产归属有可能不一致的,该房屋需要办理析产手续,才能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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