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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材料骗取的房屋登记将被撤销


http://wh.house365.com 2008年06月23日08:21 新华网 

    由原建设部颁布,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机构在

审查申请登记人提交的材料时原则上负形式审查责任,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例外情况下,房屋登记机构要履行必要的核实义务,如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曾凌说:“形式审查难以确保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实践中可能发生申请登记人伪造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骗取房屋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对此作了前述救济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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