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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答记者问


http://wh.house365.com 2008年07月02日19:48 大江晚报 

  本报讯    国家建设部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市民申请房屋登记将有很大变化。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人就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房屋登记办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作为《物权法》的一个重要配套规章,该《办法》的实施对健全房屋登记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将起重要作用。

  问:《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问:《办法》实施以后,办理房屋登记与过去有何不同?

  答:《办法》对现行房屋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是带来了观念转变,把房屋登记工作从过去的一个行政管理手段,转变为物权公示;二是建立了登记簿制度。将房屋登记行为由过去的“确权发证”,转变为在登记簿上记载;三是完善了房屋登记类型。与过去登记制度相比,新的登记办法进一步丰富了登记类型,增加了预告登记、地役权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最高额抵押登记、更正登记等。

  问:具体来说,新的《房屋登记办法》有哪些变化?

  答:1、房屋登记的程序因权利人申请而启动

  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利人应自取得权利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新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登记因权利人的申请而启动。

  2、严格规定了单方申请的登记类别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嘱取得的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三十六条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登记以外的其他房屋登记,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3、询问申请人是房屋登记的必须程序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4、关于房屋共有权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例如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房屋,没有特殊约定的,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

  5、建立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登记机构在受理、审核申请人的登记事项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应当记载于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申请登记的事项一旦记载,申请人不能撤回登记申请。

  6、新增几种登记类别

  《房屋登记办法》就当事人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新增了地役权登记;对当事人预购商品房,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可以申请预告登记;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的这些变化,对于规范房屋登记的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积极的意义。

  问:房屋登记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答:(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交纳税费;(五)记载于登记簿;(六)发证。

  问: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题一致的原则。

  问:房屋登记中,应当共同申请的前提有哪些?

  答: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问:如何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

  答: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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