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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布 自10月1日起施行


http://wh.house365.com 2008年08月09日10:29 人民网 

    据新华社北京8月7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日签署第530号国务院令,公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条例》包括6章45条,旨在加强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罚款、赔偿、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

  根据《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条例》还要求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对现有建筑实施分类改造,并就资金来源作了明确的规定,强调“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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