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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淘房 张旭 5月5日上午,芜湖市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媒体通气会在芜湖交警支队8楼会议室举行,包括365淘房在内的芜湖各个媒体悉数出席。在会上,芜湖交警支队通报了接下来的全市交通整治内容以及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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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通气会现场 |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从5月份开始,芜湖交警支队将加强对行人、非机动车辆、三轮车以及机动车集中整治。
整治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人、非机动车通过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应当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通行规定,自觉做到不闯交通信号灯。
二、行人、非机动车应当遵守各行其道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三、禁止电动三轮车在禁区以内道路上行驶。
禁区范围:北侧齐落山路-九华北路-万春西路;东侧徽州大道-北京东路-中江大道;南侧峨山路;西侧长江中路-长江南路,含长江中路至长江南路一线。
四、运送水、煤、气、蔬菜等民生类物资的电动三轮车,须经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后,按照通行证规定的线路和时间在禁行区域内道路上行驶。
五、邮政、快递企业应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和购买相关保险,统一喷涂标识、外观样式,并进行编号,方可上路行驶。
六、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临时停车的有关规定。
七、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砂石运料车上路前应做好清洗工作,严禁车容不洁、泼洒滴漏、超载、不按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
据了解,从5月份开始,交警部门已经开始对以上交通乱象进行整治,整治时间是早7点到晚7点,在整治过程中,发现有以上违规现象,按照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于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非机动车类电动两、三轮车整治要求
市区各交警大队要将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逆向行驶、闯红灯、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规定载人等违法行为作为此次整治的重点,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代码200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视情予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的处罚。
2、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违法代码200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视情予以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的处罚。
3、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情节严重的(违法代码200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视情予以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违法代码8003),依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视情予以处警告或三十元罚款的处罚。
5、(驾驶非电动自行车类电动两、三轮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代码70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视情予以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的处罚。
6、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违法代码8006),依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视情予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的处罚。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扣留非机动车。
二、机动车类电动两、三轮车整治要求
1、对已经确认为机动车的电动两、三轮车,应现场核查驾驶人驾驶资格和车辆来历信息,对无驾驶资格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车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视情予以三百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2、对无法确认车辆属性的电动两、三轮车,应当委托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并于鉴定结论收到后3日内,将鉴定结论复印件以及该电动两、三轮车的品牌、型号、生产厂家报支队整治办公室备案。
3、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但不在机动车产品目录内无法注册登记的电动两三轮车,告知车辆所有人可到销售单位依法索赔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执法程序要求
1、各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时,民警和协管员要一律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录执勤执法活动。
2、现场实施处罚的,应当场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扣留车辆的,应现场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对扣留的车辆应集中送大队指定停车场所,并严格按照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做好登记、保管和发还等工作。
四、执法中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处置要求
在执法中若遇有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可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处置阻碍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提示》和《阻碍交通民警和交通协管员执行职务常见行为处置方法问答》进行处置。
1、执法中若遇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意外伤害,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通知车辆逃跑方向沿线岗点组织拦截。
2、遇交通违法行为人不服从管理纠缠不清的,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将当事人带离现场,避免群众聚集围观造成不良影响。
3、交通违法行为人采取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在做好现场证据固定工作的同时,并同时报告市局、支队指挥中心,依法移交属地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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