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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合乘出行作为合乘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以下简称“驾驶员”)和合乘者。
四、合乘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合乘数据包括驾驶员及车辆信息,单次合乘行为出发、到达时间及地点,合乘行驶线路行程、合乘者已支付的分摊成本费用金额,以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信息。
五、合乘车辆为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为驾驶员本人所有,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六、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
七、合乘出行分摊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等成本和所发生的高速公路、桥隧通行费。
八、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
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
(二)每车每天合乘不得超过四次;
(三)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四)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九、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本意见于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返回芜湖365淘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