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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芜湖市公积金网站消息】现就房金委[2016]8号文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新政受理时间解释如下:
一、10月8日(含)之前,已签订网上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原贷款政策执行。
二、10月8日(含)之前,已签订网上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新政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申请商业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可携带购房、贷款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窗口申请“商转公”,“商转公”额度以新政与原政策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差额为限。
三、10月8日(含)之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四、上述业务受理,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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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