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03-29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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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

芜政办〔201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已经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8日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

一、重置价格

 

二、住宅房屋区位价格

 三、住宅房屋成新系数

四、住宅房屋楼层系数

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 0。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计算公式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六、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附属设施补偿

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3.树木补偿

4.征收补助及其他

附件1 附属设施补偿

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相近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附件2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

附件3 树木补偿

附件 4

征收补助及其他

一、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 36 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 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四、其他相关补偿

(一)地下室、天面建筑补偿。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有相应出入通道(楼梯、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房屋天面上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征收时,结合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计算补偿。

1.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上的按5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3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2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5以下按10%折算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上按7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5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3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5米以下按10%计算补偿金额。

(二)架空层、阁楼补偿。

1.架空层。

(1)依坡地、凹地建筑的房屋,其架空部分有围护结构的空间层,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层高2.5米以上800元/平方米;

层高2.5米以下至1.8米600元/平方米;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400元/平方米;

层高1.5米以下200元/平方米。

(2)依坡地、凹地等建设的房屋,其房屋的架空部分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补偿金额。

2.阁楼。

房屋净层高不低于2.5米建造的阁楼,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上4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2.5以下至1.8米3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平方米。

(三)房屋阳台、走廊补偿。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阳台、走廊征收时,按下列比例折算成房屋面积计算补偿: 

全封闭阳台、有柱和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70%计算补偿;未封闭阳台、无柱和无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补偿。返回芜湖365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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