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内涨幅不得高于5% 芜湖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

来源:芜湖市发改委 2017-07-07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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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芜湖市严格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实施办法(暂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2017年6月28日

芜湖市严格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这一定位,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2017】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的原则

(一)坚持“三严格”要求,强化商品住房价格备案。

1、严格商品住房备案条件;

2、严格商品住房备案价格涨幅;

3、严格按照备案后房价做好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核。

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委加强对新申请预售许可楼盘的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按照同区域、同品质楼盘并结合楼面地价合理确定备案价格。

(二)价格备案的条件

1、楼盘单次预售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6000元/平方米的楼盘除外)。

2、新出让地块开发项目,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需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多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需达到正负零(实际成交价格低于6000元/平方米的楼盘除外)。

(三)价格备案管理

1、首次销售的项目,原则上以2017年2月该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实际成交均价(实际成交均价由市住建委据实提供并盖章确认)为基础,并结合该项目楼面地价合理确定备案价格。

2、非首次销售的项目,备案价格以2017年2月该楼盘实际成交均价为基础(实际成交均价由市住建委据实提供并盖章确认),环比价格不得上涨。以后原则上半年内涨幅不得高于5%。

3、为遏制备案价格虚高,引导房地产企业实事求是申报实价,对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备案价格5%以上的,需重新办理价格申报手续,对不接受纠正的企业一律暂停网签,转为现房销售。

4、对已备案并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以“价外加价”等任何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二、价格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开发企业及楼盘基本情况、本次开盘的面积、申请备案价格、拟开盘时间)。

2、填写准确的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价目表(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等。

4、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汇总表。

5、申报的销售价格构成表(包括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财务费用、税费、利润等)。

6、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三、住房价格备案的要求

1、商品住房备案价格需与市场价格相适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报备案价格的,市发改委将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指导申报的备案价格。对不接受价格指导的企业,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实行“一套房一标价”。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房屋的销售状况、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房屋总售价、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单价,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等内容。

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地产企业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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