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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少购房者由于房价问题选择拆迁安置房。 由于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如产权问题,交易时间问题等。
这不,鸠兹家苑小区的金先生,最近就遇到了一件“闹心事”。两万多的增值税返还补助,竟然退给了原房东。
去年的11月份,金先生为了孩子上学方便,在鸠兹家苑以30万的价格,从别人手上购买了一套103平米的安置房,当时房子并没有不动产权证。
今年在得知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后,便找到原房东,希望对方配合办理,同时联系了一家中介,代办相关的手续。
为了让原房东全力配合,金先生也就爽快的支付了,除了购房款,他还缴纳了三万多元的相关税费。可中介给的一张税收完税证明,却让金先生起了疑惑。
自己交的税,纳税人竟然是原房东,而让他更气愤的是,票据上显示的“已办理补助”,也就是两万多的增值税返还补助,自己竟然一分也没收到!那么,这个钱退给谁了呢?记者咨询了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服务中心。
显然,这个钱退还给了原房东,金先生电话联系了原房东,对方也确认,补助的确是自己领了。
那么,本应卖方交的税,为何却是买方金先生买单呢?代办相关业务的中介,为何让买方金先生去交钱,他是否告知了金先生,有增值税返还补助政策呢?
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童升会长认为,在没有另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买方缴纳了税,应该由买方享受退税政策的补贴。
记者也电话联系上了原房东,她表示当时房屋出售的价格偏低,所以这个补助,应该由自己领。
对于此事,金先生表示,愿意和原房东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了的情况下,自己也将诉诸法律解决。
徐宗保律师认为:
从法律上讲,未取得产权证、未经过有关部门允许的安置房不允许买卖,也很难受法律保护。
主要是买卖之后,所有权权属不明,凭安置协议进行买卖,不能直接过户,法律风险无处不在 。
转自:芜湖生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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