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了!10年前买的鸠兹家苑 现在房东竟然要加价

来源:365芜湖二手房 2017-12-06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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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前我买了一套鸠兹家苑的安置房,当时无法办理房产证,只签了买卖协议。现在,芜湖的安置房可以办房产证了,但是房价不断攀高,办理房产证时,卖方反悔要加价。我想咨询,如果要走司法途径解决,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答:关于安置房买卖,在法律上和具体政策上都有限制性规定。原则上,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买卖为无效合同。买卖双方若符合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等条件的,法律上认可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根据我们了解的现行政策,位于鸠江区鸠兹家苑小区的安置房,在交纳国有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故我们认为现在符合交易条件,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办理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卖方若以加价等理由拒不配合,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买方可以凭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安置房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的收据以及已经实际入住的相关证据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配合办理登记、过户。

2、我在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因为卖房人在外地,所以委托她母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我支付了5万元定金给她母亲。现在,卖房人以她本人没有签订合同为由拒不出售房屋,中介那边也没有提供卖房人授权给她母亲签订合同的委托手续,我该怎么办?

答:发生这种情况后,在没有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卖房人以口头方式委托她母亲办理房屋出售事宜的委托关系成立。如果不能举证,则买方权利很难保障。

二手房交易时,一定要查看、核实卖房人的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与登记的全部所有权人签订,并要求卖房人夫妻双方都签字,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纠纷。如果这些主体不能到场签字,则需要他们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受托人的身份应当查实。这起纠纷中,买房人就是忽视了这些注意事项,给卖房人违约找到了借口。

3、在老人生前将名下的房产办理什么样的手续,以便在老人百年后,其子女可以顺利地将房产交易?具体手续有哪些?

答: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在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然后在老人百年之后让继承人做一个继承权公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只有取得公证书的,才能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4、父母的安置房有不动产权证,父亲去年去世的。想咨询如果母亲要卖房子的话,需要所有子女都到场吗?

答:父亲去世后所遗留的房产份额有遗嘱按照遗嘱,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所有子女对房产享有继承权,由子女及母亲到公证处公证继承权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然后按照正常的房屋买卖交易程序过户。

5、老人名下有一套房,老人有四个儿子(其中一个儿子已经过世)、一个女儿,我想咨询:没有和老人同住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已经故去的儿子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能不能提起赡养费诉讼?

答:没有和老人同住的儿子和女儿都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规定上可以看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从反映的情况看,其他继承人没有被剥夺继承权,因而有权继承。

已经故去人的子女有继承权。《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已经故去人的子女有继承权,只能继承其父亲的份额。

对于赡养费的问题,可以提起赡养费诉讼,可以由同住成年子女委托律师或者申请法律援助代为提起赡养费诉讼。对于赡养费问题,应先和居委会通报,由居委会沟通看是否可行。

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于遗产的分配,第一顺位继承人均等。但在老人生前付出较多赡养义务的人,可以多分,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少分或不分。这里只是少分或不分,并不是有无继承权问题。

6、我和老公2009年9月结婚并办理了结婚手续,2008年5月老公在芜湖市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后在2012年,我要求对该套房屋加名,产权变更为她和老公两个人共有。想问如果离婚该套房屋如何进行分割?

答:该套房屋是男士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一人名下,该套房屋应当属于男士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男士又将该套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夫妻二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则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属于婚前财产的房屋产权证上增加配偶的名字,是将婚前个人财产的部分权益转移给配偶,在性质上属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最终的法律后果是使得另一方对房屋享有部分产权,如双方没有约定共有房屋的产权份额,则基于双方的夫妻关系应为共同共有。

来源: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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