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去年年底,曹某和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曹某,房屋总价款140万元、首付款70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合同同时约定,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机构批贷的,包括贷款未获得批准和未获得足额批准的,买受人另行向其他贷款机构申请贷款,至贷款批准;但若在买受人另行向其他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且提交了全部贷款资料后30日内,相关贷款机构仍未批贷或批贷额度小于买受人拟贷款金额的,买受人应自行筹齐剩余购房款并支付给出卖人。
此后,曹某分别向三家银行申请贷款均被拒。为此,王某向曹某发出《律师函》确定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后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通过实际行为对《房屋买卖合同》贷款的约定给予了曹某一次申请贷款的宽限期,如果曹未能在提交贷款资料后30日内获得批贷,仍应当自行筹集剩余购房款,而曹某未在提交贷款资料后30日内获得批贷,亦未在15日内向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曹某构成根本违约,王某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获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从《合同法》的角度,王某向曹某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曹某收到通知的时间便是合同解除的时间。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王某返还曹某购房首付款。因曹某构成根本违约,法院酌定曹某向王某支付违约金7万元。
从这件事情中,我们可以清楚了解到,曹某之所以贷款被拒绝,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曹某本身的个人征信状况出了问题,所以才导致贷款未被通过!作为芜湖的购房者,你了解自己的个人征信么?你知道征信如何查询么?个人征信如果出现问题如何消除么......今天就和365房博士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返回芜湖365淘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