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准备给老房子装电梯啦,安装费用或可提取公积金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08-17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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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回家,是不是每天爬楼梯一身汗?家里老人腿脚不便,楼梯成为“拦路虎”,不敢随便下楼?好消息,好消息~芜湖拟出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或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相关费用。咨询电话:4008908365转702】

 关于公开征求《芜湖市市区既有 

 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试行)(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现将《芜湖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试行)(送审稿)》全文公布。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于2018年8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咨询电话:4008908365转702】

1.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芜湖市城东政务文化中心C827室市法制办法规科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传真至:0553-3119554(自动传真)

3.发送至电子邮件:wuhusfzb@163.com

附件:1、《芜湖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试行)(送审稿)》

2、起草说明

2018年8月15日

 芜湖市市区既有住宅

增设电梯暂行办法(试行)(送审稿)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咨询电话:4008908365转702】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范围、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政策支持、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计划相结合,选点试行,有序推进;要督促区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增设电梯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处置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或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事件。

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社居委负责对本辖区既有住宅楼的状况和居住居民的基本情况、增设电梯的意愿进行摸底调查;负责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等工作。

房屋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加强工作联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土建施工监管工作,编制补贴资金计划。

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装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等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有资质的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保单位名单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资金补贴计划并拨付资金。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环境保护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擅自增设电梯、私自搭建、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监督管理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电量增容和供电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

供水、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运营单位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在满足规划的前提下,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保证建筑结构安全、消防规范和安全疏散等要求,且增设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本幢或本单元业主增设电梯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的全体业主同意。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和维保方式及缴费主体;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为使用单位;

(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环保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第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二)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财政补贴资金和社会投资等。

第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增设电梯的相关业主应当对权益受损业主给予补偿。

第十条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建设者”),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建设者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建设者可以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或服务机构为代理人。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者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或本单元的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者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予以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

第十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者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增设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

(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七)公示报告以及与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建设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

(四)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五)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增设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设计单位出具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结构施工图及计算资料;

(六)建设资金承诺书和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增设电梯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信、消防、人防等设施的,建设者应事先与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备案,方可施工。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七条电梯的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十八条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不少于2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住建、消防等相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第二十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建设者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逾期不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芜湖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也不征收容积率增加部分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或单元)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增设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在出让合同中约定明确。

增设电梯的房屋征收时,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根据增设电梯的事实,就增设电梯后的新增建筑面积,按照征收房屋产权证面积的比例确定分摊面积,并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本市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给予按增设电梯建设工程造价总费用的40%,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贴。涉及管线改造的,另增加5万元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区财政部门安排补贴资金,由区住建部门对补贴申请按季度汇总审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该电梯施工(安装)合同指定的施工企业或电梯安装企业,收款企业开具建安发票。市级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先行垫付。

区住建部门于每年年初向市住建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市级补贴资金。市住建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市级补贴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至区财政。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二十七条缴存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增设电梯。

第二十八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第二十九条因增设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实行。

《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

(试行)(送审稿)》起草说明

《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口老龄化现象的不断加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问题已越来越成为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已成为各地政府重点关注和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2017年和2018年,在我市召开的“两会”上,关于“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解决老龄人“出行难”和提升老旧住宅区居民的生活品质的问题”,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重点之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的建议和提案列入到市人大和政协的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交由我委具体承办。

为做好代表、委员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2017年“两会”结束后,我委专门由许尔斌调研员带领部门工作人员,于2017年5月11日,赴南京,考察学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工作。经考察学习及与代表和委员沟通和征求意见,形成了办理答复分别向市人大和政协领导汇报,办理情况的答复和汇报得到了市人大和政协领导的肯定,建议、提案的代表和委员也表示满意。同时,提出要求我委代表政府起草制定具体办法。为此,我委着手办法的起草工作。

起草办法在学习和借鉴外省市经验基础上,形成了《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初稿。形成初稿后,我委多次召集各区住建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修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9月28日,向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县区政府征求意见。市财政局、国土局、人防办和镜湖区政府、弋江区政府、繁昌县政府反馈了意见,其中国土局、人防办和弋江区政府、繁昌县政府无意见;市财政局对工作职责提出了修改意见,镜湖区政府提出将《办法》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中的二个“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修改为“全体业主同意”。在我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时也原则同意采纳“全体业主同意”的意见。经修改最后形成了现有的《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送审稿)》。特报送市政府审定。现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外省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出台及落实情况

目前,国内多个省份和城市出台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从政策内容看,各省市在指导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中均遵循了“业主自愿、充分协商、政策支持、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我委起草的《办法(送审稿)》中也采用了该原则。一是坚持业主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由单元或楼幢内的全体业主进行充分协商,并就安装电梯、资金筹集、运行管理、争议解决及相关补偿达成一致。二是坚持政策支持的原则。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增设电梯的房屋进行财政补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也不征收容积率增加部分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或单元)的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物业维修资金的政策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指导业主协商、调解业主纠纷,业主按照楼层、面积因素分摊资金等几个方面。三是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属既有建筑改建、扩建工程,根据城市规划、建筑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各省市均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必须办理规划、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安装的审批及验收手续,确保增设电梯合法合规和安全。四是坚持保障安全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必须以保障房屋结构安全为前提,由业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以及委托专业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

从外省市落实情况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推进缓慢,推进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二个方面:

一是业主表决难、筹资难。有增设电梯意愿的业主很难与低楼层住户或其他利益相关住户达成一致。

二是专业门槛高。增设电梯工作专业性强,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前,要提出设计方案,选定电梯机型、编制预算、确定承建单位,还要组织施工、监督质量、组织验收、结算费用等诸多事务性工作。

在增设电梯实施过程中会出现诸多矛盾和问题。需要政府的引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广大业主的配合。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

9.《芜湖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0.参照:《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自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

11.参照:《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本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范围、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住宅适用本办法。

(二)市、区的工作职责

《办法》明确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了市相关部门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三)增设电梯应满足的条件

《办法》对增设电梯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的全体业主同意。同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还应当在满足规划的前提下,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保证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且增设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四)增设电梯的资金来源

增设电梯的费用主要由业主承担,各自承担的比例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结合楼层等因素协商确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财政资金补贴和社会投资。

(五)增设电梯申请手续

申请增设电梯的程序主要有:一是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二是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三是安装电梯前,应到质监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四是电梯安装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六)增设电梯后期管理

电梯交付使用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履行电梯安全运行、维保、检验检测、更新、维修等主体责任,委托专业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明确日常管理主体。

(七)增设电梯的政策扶持

为鼓励增设电梯,办法作出了政府对增设电梯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贴;“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给予按增设电梯建设工程造价总费用的40%,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贴。涉及管线改造的,另增加5万元补助资金”,补贴资金由市区二级财政分担。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也不征收容积率增加部分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或单元)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共有。

增设电梯的房屋征收时,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根据增设电梯的事实,就增设电梯后的新增建筑面积,按照征收房屋产权证面积的比例确定分摊面积,并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信息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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