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自持商品房禁止销售 租赁合同不超20年

来源:观点地产网 2018-11-2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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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广州市住建委和市国规委联合起草了《关于对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自持商品房不得销售转让、押金不得超房租2倍、租赁企业需在官方平台注册、村集体可与企业合作出租等事项。

《通知》规定,自持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整体申请登记,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及拆分抵押。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破产、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自持租赁住房应整体转让。转让后,自持租赁住房必须继续用于租赁,并按租赁合同保持原有租赁关系。

同时,《通知》还明确,新增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押金最高不得超过月租金二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得超过一年。

针对住房租赁企业,文件还要求,经营新增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村集体等应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注册,需要将旗下出租的房源信息,如实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企业在对租赁住房项目宣传推广时,不得诱导、引导和强迫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不得出现“投资”“升值”“名校”“不限购”等涉嫌误导、欺骗和虚假宣传字样。

此外,村集体可自主出租经营,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等合作出租经营新增租赁住房。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近日,广东省住建厅还发布了最新的《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对出租房屋情况及居住需求,租赁期限,租金及押金,房屋的交付,维护、维修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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