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三部门发文 严惩建筑施工发生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

来源: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05-3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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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部)、应急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建管处、市轨道交通质安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处理机制,提高事故处理时效,切实起到事故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警示震慑作用,确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通知》(建质函〔2017〕279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理的通知》(建质函〔2018〕2076号)等要求,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从严从快处理,现制定以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严从快落实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 

(一)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措施 

1.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项目一律先停工整改。

2.对于发生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扣企业信用分5分,启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程序,依法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不能启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程序的域外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1年。

3.对于一次发生死亡2人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扣企业信用分10分,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1年,启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程序,依法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启动对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程序,依法降低或撤销其资质;对于不能启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程序和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程序的域外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3年。

4.对于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或发生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记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公布期限1年,其中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暂停房产预售1-3个月;对于一次发生死亡2人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记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公布期限3年,其中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暂停房产预售3-6个月,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1年。

5.对于发生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3年;对于一次发生死亡2人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3年,责令其单位将其撤换调离原岗位,同时依法暂扣或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比照发生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理。

(二)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措施

1.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项目一律先停工整改。

2.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扣企业信用分10分,启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程序,依法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启动对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程序,依法降低或撤销其资质,记安全生产不良记录3年;对于不能启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程序和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程序的域外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5年。

3.对负有的责任建设单位,记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公布期限5年,其中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暂停房产预售6-12个月,不予办理其资质升级、增项。

4.对负有责任的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5年,责令其单位将其撤换调离原岗位,同时依法暂扣或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

二、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季度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停工整改,并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扣企业信用分1分;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及其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其中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暂停房产预售1-3个月。

1.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费用及扬尘治理专项费用的。

2.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无单位社保或脱岗或到岗不履职或IFA考勤率低于50%的。

3.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未按有关规定带班进行项目安全检查,项目经理未按有关规定带班开展安全自查,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隐患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4.新进场、转岗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现场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安全技术交底,未开展班前教育的,培训或交底等资料存在作假(或代签)的。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

6.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不力,被省住建厅、市住建局等市级及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明查暗访发现并通报的;一年内被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明查暗访发现并通报2次的。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季度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停工整改,并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扣企业信用分3分,并依法立案查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及其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其中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暂停房产预售4-6个月。

1.一年内被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明查暗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通报3次及以上的。

2.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未经复查同意,擅自复工的;监理单位未制止,或制止不力未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质〔2018〕162号)等有关规定实施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未按施工方案进行安装拆除的或维修保养记录失真、安全装置失效的。

5.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三、实行部门联动和建筑市场、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惩治措施

(一)对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市住建局将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时起48小时内,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开事故简况;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时起15日内,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开展现场警示教育会议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按照复核报告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理。

(二)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在公布期限内,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拒绝其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属于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公布期限内暂停其参与土地招拍挂。

(三) 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人,在公布期限内,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担任新的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不良行为行政处理的,由各县、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管处、轨道交通质安站等将信息报送至市住建局,在我局门户网站统一公布,同时我局将信息及时录入“芜湖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并推送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

(五)对给予不良行为行政处理的项目,取消其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四、其他

(一) 本文中“负有责任”是指在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时认定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及其个人。

(二)本文中“施工单位”是指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等,“个人”是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安全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三)关于事故处理的其他措施,依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理的通知》(建质函〔2018〕2076号)和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执行。

(四)对本通知中违法违规行为除按照本通知进行行政处理外,其他行政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五)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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