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天后实施!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等行为将被列入执法范围

来源:365淘房 2019-12-2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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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执法操作规程来了!

4天后,也就是下周三(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将被列入执法范围

根据政策规定,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手续;(二)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转移、封存或启封手续;(三)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如出现需要违法事实成立,会有什么处罚? 

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涉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涉案单位和职工可以全部或部分暂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涉案单位不履行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或经复议、诉讼维持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但涉案单位仍拒不整改的公积金中心可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公积金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管理,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芜湖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依法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为。

涉及到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的,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芜湖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芜政〔2019〕38号)和芜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芜湖市城乡规划局、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行执〔2018〕1号)规定,移送芜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查处。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客观、公平、公正,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程序,应当履行服从行政管理、协助执行公务、维护公共利益、提供真实信息、遵守法定程序等义务。

第二章机构职责和人员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情况;

(二)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三)审核、立案、调查案件;

(四)依法作出除行政处罚外的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或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处、管理处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情况;

(二)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投诉、举报;

(三)对发现违法行为且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调查取证,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报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制发催办、催缴通知等文书;

(四)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并监督单位依法整改;

(五)公积金中心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公积金中心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宣传教育、信息采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与调查、劝阻违法行为、送达文书、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工作。公积金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负责重大复杂案件和建议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审议。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节执法范围

第十二条 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手续; 

(二)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转移、封存或启封手续;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节受理和立案

第十三条 职工投诉举报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涉及第一款的投诉举报,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单位具体信息和联系方式;

(三)涉及第二款、第三款的投诉举报,应当提供投诉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和被投诉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情况、被投诉单位具体联系方式等材料;

(四)公积金中心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一)被投诉举报单位已注销营业执照;

(二)被投诉举报单位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三)被投诉举报事项不明确的,包括以下任一种情况:

(1)无明确的投诉举报人或被投诉举报单位;

(2)无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3)提供的书面材料不充分、不真实、无效力。书面材料包括:投诉人身份信息、联系电话、地址;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双方形成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的《裁决书》、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等;投诉人在职期间工资收入情况的相关证明;

(4)不属于公积金中心管理职责范围。

(四)被投诉举报单位不在工商注册地址经营,且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投诉举报人又无法提供被投诉举报单位联系信息的;

(五)公积金中心对违法行为已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投诉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通过处理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

检查,发现单位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住房公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且属于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三节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立案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调查取证。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方式调查:

(一)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进行调查,就调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

(二)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发放明细、单位员工名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手册等;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被投诉举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审计;

(五)其他调查措施。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在调查单位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投诉时,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情况经人社部门或司法部门核定的,公积金中心按核定的工资情况计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与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异议的,可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单位提供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明细,但职工不认可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单位所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与实际不符的,公积金中心依据单位所提供工资发放明细情况计缴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提供在职期间的工资明细,但单位不认可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职工所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与实际不符的,公积金中心依据职工所提供工资发放明细情况计缴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和职工均不能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依据芜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时,执法人员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先行证据保存。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被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或者经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合法材料认定事实和计缴金额。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投诉举报人拒绝配合调查或无法联系的,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告知后,逾期仍未配合调查或向投诉举报人所留地址无法送达的,则在到期或邮寄文书退回之日起视同放弃投诉举报事由。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以中止案件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一)因客观原因导致案件调查处理无法进行的;

(二)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需要申请人配合,申请人无法联系或者拒绝配合的;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的;

(四)应当以正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行政执法程序继续进行,中止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完结后,执法人员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案件承办意见。

第二十五条 调查完结的案件由公积金中心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应当报请公积金中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审议。

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是否建议作出行政处罚;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节事先告知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涉案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事实,公积金中心向涉案单位寄发《责令限期办理告知书》或《责令限期缴存告知书》,通知单位,单位享有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

第五节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涉案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又逾期不办理或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向涉案单位寄发《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或《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单位享有在6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节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涉案单位在责令限期办理限期内拒不整改的,公积金中心依据本操作规程第三条第二款,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移送城管局查处。

第二十九条 城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涉案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条 城管局对涉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标准应当按安徽省住建厅《关于2019年度调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建法函〔2019〕15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送达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视具体情况选择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行政强制法律法规对送达行政强制催告书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可以通知受送达人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或者送达到受送达人住所地或其他约定点,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可采用拍照、录像、录音、见证、公证等方式送达,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法律、法规对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节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涉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涉案单位和职工可以全部或部分暂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涉案单位不履行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或经复议、诉讼维持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但涉案单位仍拒不整改的,公积金中心可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节结案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当结案:

(一)涉案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的,并免予处罚的;

(二)涉案单位按期履行行政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结或执行程序终结的;

(四)涉案单位已进入破产重整、清算注销等特别程序的;

(五)投诉举报人申请撤案的;

(六)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七)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第四章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涉案单位,公积金中心可以按规定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及政府相关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房金中心[2011]46号)同时废止。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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