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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芜湖扬帆计划补贴细节
02
芜湖市青年英才租房补贴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含驻芜央企、省属国有企业,城市合伙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引进并于2021年7月30日后(含7月30日)迁入户籍的在职在岗、依法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在芜暂无自有住房的博士、35岁以下的硕士、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支持政策
1.发放租房补贴:在芜暂无自有住房的博士每人每年2万元,35岁以下的硕士每人每年1.5万元,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年1万元,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每人每年0.6万元。
2.租房补贴自审核通过申请的当月计发、按月发放,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按规定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以家庭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未婚者本人名下无房即可,已婚者需夫妻双方名下均无房产);
4.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后(含7月30日)落户我市,就读我市、本市户籍未迁出的毕业生视同新落户人员;
5.申请人正在租住公租房、人才公寓的不享受此政策。
四、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市住建局在“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租房补贴申请实行线上申报,每月1日-20日申请人通过“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线上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已婚申请人提供家庭人员身份证。
(2)户口簿。在2021年7月30日后(含7月30日)户籍迁入芜湖市(含集体户)。本市户籍且户籍未迁出的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视同新落户籍青年英才(含集体户)。
(3)结婚证、离婚证、单身承诺书(以申请时点为准)。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离异再婚申请人提供离婚证、结婚证;离异未婚申请人提供离婚证、单身情况承诺书;未婚申请人提供单身情况承诺书。离婚证、民事调解书和法院判决离婚书具同等法律效力。
(4)学历证明。申请人学历证书(以申请人首次申请时点所持最高学历为准)。
(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企业持续为其缴纳芜湖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
(6)劳动合同。须为租房补贴申请时点时,申请人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通用)。
3.审核。申请人网上申请,信息填写保存后,在提交申请时,是否租住公租房或人才公寓等福利住房、户籍、学历、婚姻状况、住房、社保等申请信息自动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数据比对验证,验证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并将通过名单推送至各县市区、开发区平台账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市住建局,无反馈视作无异议。如申请人发现系统反馈信息有误,可向相关信息验证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修正等工作。
4.公示。市住建局于每月下旬,将审核结果在“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和相关单位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建局将结果函告市人才发展集团,公示有异议的,可申请人工复核。
5.资金兑现。芜湖市青年英才租房补贴资金采取预拨方式,由市住建局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并与市人才发展集团做好清算,市财政根据清算结果及时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进行资金结算。需补发或追回租房补贴的,由市住建局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予以补发或追回,并在补贴管理系统中记录。
五 、其他
1.租房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申请人无需再次申请,由平台比对数据验证,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发放。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报:
①申请人变更在芜就业单位的;
②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后,重新创业或在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
③申请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
3.因申请人社保卡遗失、信息不准确、金融账户未激活等原因,导致补贴发放不成功的,市人才发展集团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完成补卡、修正信息、激活金融账户等事项,并纳入下月一并发放;因申请人个人工作、住房等发生变化,无法满足租房补贴发放条件时,自当月起予以停发补贴,符合发放条件后,重新提出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发放补贴。
4.芜湖市青年英才租房补贴发放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统一受理与资金兑付。
5.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市住建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每年对租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6.本细则所涉及的补贴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与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按4:6比例分担,市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5:5比例及时安排补贴资金,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7.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助资金,并纳入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本细则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03
芜湖市鸠江区实训补贴
01、适用范围
(一)申报认定为我区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的辖区内企业(含各类研发平台、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企业”。
(二)在我区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参加实习实训的“双一流”高校和我市普通本科高校全日制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三)与我区建立合作关系、签定合作协议的“双一流”高校和我市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
02、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大学生实习实训生活补贴
在基地参加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高校学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本科生实习实训生活补贴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实习实训生活补贴1500元/月;博士研究生实习实训生活补贴2000元/月。
(二)大学生实习实训交通补贴
对于“双一流”高校和我市普通本科高校的外市学生来基地参加实习实训的,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其中,市外省内给予300元一次性交通补贴;邻省给予600元一次性交通补贴;其它省市给予1000元一次性交通补贴。
(三)实习实训合作补贴
高校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组织学生到基地参加实习实训的,按照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学生数给予合作补贴。其中:本科生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合作补贴;硕士研究生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合作补贴;博士研究生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合作补贴。同一生源,高校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不重复享受。
(四)实习实训基地补贴
根据在基地参加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高校学生数给予基地补贴。其中:本科生按1000元/月给予基地补贴;硕士研究生按1500元/月标准给予基地补贴;博士研究生按2000元/月标准给予基地补贴。
03、基地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鸠江区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是经我区人社部门认定,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的辖区内企业。申报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一定规模、有较高管理水平、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能稳定提供一定数量岗位,并接收高校学生实习实训的辖区内企业。
2、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 [2019]12 号)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3、遵守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各项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能为实习实训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食宿条件。具有专业的师资力量和技术人员,能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确保实习实训过程中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基地须为参加实习实训的高校学生按每人100元标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取先缴后补。
(二)申报材料
申报基地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鸠江区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申报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大学生实习实训岗位年度计划表、鸠江区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承诺书、大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制度等。
04、补贴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实习实训的,相关补贴于当年10月份向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中申报。
当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参加实习实训的,相关补贴于次年4月份向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中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大学生实习实训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生活补贴由基地按月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大学生所在高校(院系)也可经由基地出具意见后提出申请。计算生活补贴时,不足整月的按照“应补贴月标准÷21.75 天×天数”计算。申报材料:政校或校企合作协议、《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材料,经由相关部门信息系统能够验证的证件可不再提供。
“双一流”高校和我市普通本科高校的外市学生申请一次性交通补贴的,由基地代为申请,需提供学生证、户口簿或身份证。高校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统一组织交通工具的,由组织方按上述标准申请一次性交通补贴。
2、实习实训合作补贴。高校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合作补贴申报材料:政校或校企合作协议、补贴申请表、实习实训协议、实习实训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实习实训待遇发放表(申报单位与用人单位共同盖章)。
3、实习实训基地补贴。基地帮助大学生申请实习实训生活补贴时,一并申请基地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为学生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提供相关保险合同和票据,据实全额返补,补贴上限不超过100 元/人。
(三)审核拨付
申报材料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区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或学生个人账户。
05、其他
1、备案制度。基地在接收高校学生实习实训5个工作日内,将实习实训人员花名册报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2、资金保障。上述各项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两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或调整相关支持政策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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