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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收回公交公司二期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来源: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08-16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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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二期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公告(2023年第4号)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镜湖区政府2020年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对镜湖区公交公司二期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芜湖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收回公交公司二期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面积共50449平方米(约75.67亩,详见土地收回范围红线图),收回补偿工作由镜湖区政府负责。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土地收回范围内的各相关土地权利人不得对宗地再进行租赁、转让、抵押等。

土地收回范围内的各相关土地权利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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