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买房协议都签了,只因一句话,30万没了...

来源:365芜湖二手房 2018-02-04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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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后反悔

双方互相起诉

引发官司的这套房产位于厦门湖里区,面积大约76平方米。2017年3月13日,购房者张女士看中了这套房产,就在厦门一家中介的居间下,与房东李先生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

双方约定,房屋成交总价为4126000元,并约定协议签订之日张女士向李先生支付定金30万元,在办理委托公证当天向李先生支付2046000元,其余尾款由张女士每月准时支付按揭款给李先生,李先生则在公证当天收到购房款后将房产交给张女士使用。

签订协议当日

张女士依约向李先生支付30万元定金

但是,在2017年4月初,张女士以限购政策无法过户为由,要求终止协议。而且,张女士此后没有按约定支付2046000元的购房款。

此后,张女士多次与李先生沟通,希望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但是,李先生不同意解除协议,也拒绝归还30万元购房定金。

为此,张女士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并让李先生返还30万元定金。

李先生被告上法庭后,房东李先生为此向律师求助,并在律师帮助下和购房者对簿公堂。在林敏辉律师的帮助下很快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张女士支付60万元违约金给李先生,即要求她扣除已付定金后,再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签了协议不买房

算不算违约?

对此,张女士解释说,自己一直以来长期居住在龙岩,女儿是厦门户口,所以想在厦门买一套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不料,双方签订协议不久,厦门市出台的限购政策。而此前张女士女儿已有两套房产在名下,因而丧失购房资格,房子无法过户到其名下,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张女士认为,卖家应该退还定金。

不过,房东李先生认为,张女士所说的“女儿被限购”只是借口。实际上,张女士女儿名下已有两套房产,即使没有限购政策,张女士也无法将讼争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而且,双方之前就约定,办理公证后可将房产过户给任意第三人,张女士可以通过父母挂靠的方式落户厦门并取得购房资格。

因此,李先生认为,协议书不存在履行障碍,张女士单方面解除协议已经构成违约,要求张女士按约定支付60万元的违约金以及律师费。

所以,李先生也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反诉认为,张女士不继续履行协议是有意为之,其行为已违约,因此要求赔偿违约金。

面对反诉,张女士答辩称,因限购政策是不可抗力,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金。 

买方违约

卖方获赔3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女士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购买房屋用于女儿居住,根据证人的证言,张女士购买房屋系投资行为,张女士在购买房屋时陈述可以得房屋过户到其他人名下。因此,限购政策并不影响张女士实现其合同目的,张女士以其购买房屋居住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张女士违约应该赔多少

法院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功能,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房价波动的市场因素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标准过高。所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为,张女士应当支付30万元违约金,因为李先生要求违约金抵扣应返还的定金。

所以,法院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解除,并支持李先生关于违约金抵扣定金的主张。

再次提醒大家

买房卖房都要慎重

签了协议就后悔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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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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