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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建局发文!不得采取向购房人“返佣”等不正当方式诱导促销

来源: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9-05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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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的通知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8号)《安徽省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两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意见的通知》(建房〔2023〕108号)《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通知》(芜市建〔2023〕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代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完成实名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房地产销售代理”或“房地产经纪”“房屋中介服务”等内容。不得委托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代理销售商品房。

二、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违约责任等内容,且明确约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向购房人或通过第三方向购房人收取购房价款之外的费用。

三、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项目现售备案时,在销售方案中明确受托机构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受托机构及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变更材料。

四、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机构名称、营业执照以及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卡或服务证等内容。

五、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加强对受托机构及其人员销售行为的监督。销售收取的定金、购房款等应全部纳入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受托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购房款等。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中购房金额应与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相符,不得从中扣减佣金费用。受托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采取向购房人“返佣”等不正当方式诱导促销。

六、开发企业委托不具备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销售商品房、开发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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